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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靶÷斆鳌弊魈摷訇愂?當事人“碰瓷”法律被罰一萬

廣州日報 | 2020-08-13 10:29:05

當事人來到法院本是要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可意圖虛構其他借款事實,在法庭上耍“小聰明”作虛假陳述,這種“碰瓷”法律的行為,當心得不償失,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一名當事人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對關鍵事實作出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院為此對他作出了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據張某訴稱,蘇某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間向他借款5次,共借得194000元,雙方簽訂有《借據》,約定了借款期限。不料,借款逾期后,蘇某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張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只好向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增城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第一次庭審中,張某提交五張《借據》作為證據,表示蘇某2013年分別簽署三張《借據》,共計100000元,2015年簽署兩張《借據》,共計94000元。張某說,每張《借據》記載的款項是獨立的借款,要求蘇某清償五張《借據》所記載的本金194000元及利息。

但是,蘇某卻反駁稱,他是在2013年向張某借款10萬元,但已經清償完畢,至于2015年的兩張《借據》是在2013年借款未清償的情況下,被張某逼迫簽署的。

雙方借款究竟是三筆還是五筆?到底誰在撒謊?

在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中,經辦法官再次認真審核了蘇某提交的銀行對賬單,發(fā)現蘇某在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多次向張某匯款,共計88750元,另外還由其姐夫清償張某現金10000元。對此,張某亦確認收到蘇某還款98750元。

而當陳法官查看蘇某提交的與張某的手機短信聊天記錄時,有兩個時間點引起了他的注意。即2015年8月31日張某發(fā)送手機短信向蘇某催收還款:“我今天晚上再去找你,你要重新再寫一張《借據》給我。”而當翻看張某提交的《借據》,其中有一張《借據》落款時間為“2015年9月1日”。

為什么張某在當年8月31日催收還款未果后,在次日(即9月1日)還愿意繼續(xù)向蘇某出借款項?這波操作明顯不合常理。

因對2015年8月31日張某向蘇某催討還款,而在2015年9月1日又向蘇某出借款項存在疑問,經辦法官對此作進一步調查詢問,此時,張某卻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改口稱該張《借據》實際上是對2013年三張《借據》三筆借款的結算。

經辦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對借貸關鍵事實的陳述在兩次庭審中前后矛盾,構成虛假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原告張某罰款10000元。

張某不服該決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復議后,依法駁回張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增城法院的處罰決定。

  • 標簽:虛假陳述,碰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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