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全民創(chuàng)作熱情高漲,n分鐘看劇、圖解電影、視頻UP主隨處可見。在自媒體時代,各類短視頻、直播軟件的出現無疑給人們的生活增添了色彩,然而,自媒體內容創(chuàng)作亦需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隨著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于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到達了一個新的高度。那么,自由創(chuàng)作與內容侵權的邊界到底該如何劃定呢?
提問一 幾十秒的短視頻有獨創(chuàng)性嗎?
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了作品的定義,即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其中,獨創(chuàng)性是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和實質性要件,亦為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關鍵。獨創(chuàng)性,通俗來講,就是指獨立創(chuàng)作,并能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個性化選擇,與在先的作品存在可識別的差異。首先,需滿足“獨”之要件,即作品必須為作者獨立完成、源自于作者,而非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其次,需滿足“創(chuàng)”之要件,即要求作品應達到基本的智力創(chuàng)作性高度,起碼具有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應當在作品表達的安排上體現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
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之前,司法實踐中對于短視頻等生成內容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否能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直存有爭議。由于短視頻往往只有幾十秒甚至十幾秒,許多人認為因其時間短、表達空間有限而不能達到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從而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然而,判斷獨創(chuàng)性與視頻的長短并無必然聯系,關鍵在于該視頻能否體現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與其他視頻或公有領域內容之間存在可識別的差異。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某短視頻著作權案,即為判斷短視頻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標志性案例。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短視頻的長短與創(chuàng)作性的判定沒有必然聯系,短視頻也能較為完整地表達制作者的思想感情,且視頻短創(chuàng)作難度更高。其次,雖然涉案短視頻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創(chuàng)作,但其編排、選擇及呈現效果均體現了視頻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最后,涉案短視頻能喚起觀眾的共鳴、帶給觀眾精神享受,這就是具有創(chuàng)作性的具體體現。由此可見,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與視頻的長短并無必然聯系,短視頻等自媒體內容也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提問二 “圖解電影”視頻算侵權嗎?
在視頻內容創(chuàng)作的過程中,為提高內容的質量和吸引力,往往需要在海量的信息中尋找視頻創(chuàng)作素材,此過程中有可能使用到他人的作品。然而,未經他人授權許可、擅自將他人作品作為視頻素材加以使用,可能涉及到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例如,一個短視頻UP主在視頻制作的過程中,可能會使用到背景音樂、配圖等,或者對電影、電視劇等進行剪輯、拼接,這些都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作為視頻創(chuàng)作素材的攝影、文字、視聽、美術、音樂等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對其智力成果擁有排他權利。一般情況下,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的作品即構成侵權,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就像在海洋中劃定了一個小島的范圍,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否則任何未經允許侵入到這個小島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那么,著作權侵權和合理使用應當如何界分?“小島”和“海洋”的邊界何在?
根據新著作權法第十條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視頻內容創(chuàng)作可能會與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發(fā)生沖突。第一,在視頻創(chuàng)作過程中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著作人身權。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例如,在視頻剪輯過程中使用他人的音樂、圖片,甚至于模仿、改編他人的原創(chuàng)視頻,但未經原著作權人允許,且未標明素材的來源、未標明原作者身份,則可能侵犯原著作權人對原作所享有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第二,在視頻創(chuàng)作過程中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等行為獲取財產利益的權利,包括復制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13項權利。例如,在制作短視頻時,未經允許公開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詞曲音樂作品,并將該翻唱音樂、視頻上傳至網絡,則可能構成對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以“圖解電影案”為例,被告將電視劇進行截圖、剪輯后,制作成300多幀圖片組成的圖片集,通過網絡在線的方式,像幻燈片一樣對圖片集進行連續(xù)播放,使得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該圖片集,僅通過幾分鐘就能了解時長四五十分鐘的原作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原作品的使用行為屬于對原作品中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利用,已落入原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影響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
在Web 2.0的時代背景下,人人都是創(chuàng)作者,同時人人都是傳播者,由此存在大量的未經允許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不論是直接使用他人視頻,還是片段式截取他人視頻作為創(chuàng)作元素,都可能構成對他人作品的使用,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提問三 “借鑒”和“抄襲”的邊界在哪兒?
對于著作權私人權利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區(qū)分“借鑒”和“抄襲”的關鍵。根據新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無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對作品進行使用,但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且必須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抑或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又或是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等,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具體而言,在視頻內容創(chuàng)作過程中,視頻制作者是否構成對在先作品的合理使用,需要結合具體使用情況來看。比如結合視頻創(chuàng)作者的使用目的進行判斷,是以推薦、評論為目的,還是以替代在先作品的傳播為目的。同時,在先作品在視頻內容創(chuàng)作中所占比例也是重要的判斷考量因素。例如,在電影解說類視頻中,原電影在該視頻中占比多少、是否構成解說視頻的實質性部分,為判斷解說視頻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重要一環(huán)。此外,使用效果、對在先作品是否造成影響、是否對原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等亦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重點。在上述圖解電影的例子中,由于圖解電影利用了原作品中的實質性獨創(chuàng)部分,已起到了替代效果,而不是宣傳效果,且圖解電影中的內容幾乎全部由原作品截圖構成,超過必要的引用比例,故而不適用合理使用制度,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侵犯。
提問四 網絡視頻平臺該做好哪些把關?
除了視頻內容創(chuàng)作者應當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以外,面對互聯網領域海量存在的侵權現象,網絡服務提供者也須做好“把關人”,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如此才能實現自媒體行業(yè)的長足穩(wěn)健發(fā)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其用戶可能存在侵權行為的舉報通知時,應當及時作出回應并采取措施,否則將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除此以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通暢的監(jiān)督舉報渠道以及反饋通道的同時,應加強平臺自身的審核能力、對用戶上傳內容進行適度監(jiān)管,盡到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
在互聯網行業(yè)迅猛發(fā)展的黃金時代,應在鼓勵短視頻創(chuàng)作等內容生產的同時,尊重原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實現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的動態(tài)平衡,以使創(chuàng)作源泉永不枯竭,促進自媒體時代內容生態(tài)的長足健康發(fā)展。
延伸閱讀
新修著作權法為創(chuàng)作者撐腰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表決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距離上一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已有十年,在此期間,信息網絡技術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給傳統(tǒng)的著作權法理論帶來了巨大的挑戰(zhàn)。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特別是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和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等,為創(chuàng)作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撐腰。
侵犯著作權最高賠500萬
著作權維權“得不償失”,是著作權保護一直以來存在的一大難點。新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一系列懲罰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新增“視聽作品”類型
新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也做了調整,將原來法律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為“視聽作品”,這種修改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網絡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都可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
此外,著作權法還明確了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修改,回應了一直以來較為突出的網絡直播著作權侵權問題。今后,網絡主播未經許可翻唱他人作品,或將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使用等行為,都可能引發(fā)侵權糾紛。
監(jiān)管執(zhí)法有了法律保障
針對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手段偏少、偏軟的問題,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主管著作權的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fā)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明確,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