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日前就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審稿強化超大型互聯(lián)網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明確國家網信部門統(tǒng)籌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工作職責,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更堅強的法律支撐。
李飛躍委員說,在現(xiàn)行法律基礎上,針對個人信息整個生命周期制定出臺專門法律,可以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生態(tài)。與會人員認為,二審稿在一審稿基礎上,相關規(guī)定更細化,內容指向更明確。與此同時,在敏感個人信息范圍界定等方面,建議進一步細化并完善。
草案二審稿明確了敏感個人信息的性質和范圍。周洪宇委員說,草案中列出敏感個人信息的多方面內容,但實際上很難列完整,建議增加授權條款:“敏感個人信息的范圍、種類等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作出規(guī)定,并向社會發(fā)布”。
敏感個人信息中,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征的采集和使用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王超英委員說,當前人臉信息等個人生物信息在線上線下被廣泛使用,草案對個人生物信息,特別是人臉識別技術的規(guī)范講得不是特別清楚,建議對人臉、指紋等個人生物信息進行具體規(guī)范。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使用完相關信息后,或者個人撤回同意時,如何保證個人信息徹底不留痕跡?草案二審稿中明確了應刪除個人信息的具體情形。
郭雷委員說,建議在個人信息處理包括的事項中,增加“復制、刪除、銷毀和評估”,這樣可以體現(xiàn)信息處理活動的完整性。李巍委員說,要規(guī)定某些信息必須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和特殊用途,以及限制使用范圍,超過有效期就要自動銷毀、刪除、退出;規(guī)定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定期開展檢查和監(jiān)督,集中精力妥善解決好這些信息的退出和銷毀問題。
王硯蒙委員說,草案二審稿補充了自然人死亡后的個人信息保護內容,也應該對自然人出生之前的信息保護問題作出規(guī)定。“未出生的胎兒也有其獨特的生物識別信息,從懷孕開始到胎兒分娩,孕婦要在醫(yī)療機構進行多次孕產檢查,這些檢查會產生胎兒的影像、性別、血型、疾病基因、身體特征和是否殘缺等生物識別信息,這些胎兒信息與父母信息一起都在醫(yī)療機構大量存儲,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加以保護。”
草案規(guī)定,基于個人同意而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有權撤回同意。李飛躍委員說,建議進一步完善個人撤回同意的有關內容,明確撤回的方式、撤回時間的認定等,增強法條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還有一些與會人員認為,建議草案中的個人信息概念界定與民法典等法律調整一致。杜小光委員說,建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采用民法典、網絡安全法中有關“個人信息”定義的表述,以達到法律條文間的統(tǒng)一。楊志今委員說,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定義突出強調了“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建議草案采用與民法典相同的表述進行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