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公車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公車改革的推進,單位的公車越來越少,違規(guī)配備使用公車的現(xiàn)象也大幅減少。但是一些黨員干部長期形成的不良用車習慣一時難以改變,即使領取了車改補貼,也還是希望在工作中能有車輛使用。于是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不正之風——“私車公養(yǎng)”,引發(fā)新形式的“車輪上的腐敗”。
“私車公養(yǎng)”的花樣很多且都比較隱蔽,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私車公修。將私車冒充公車開進定點維修廠維修、裝飾,相關費用簽字掛賬,由單位按合同統(tǒng)一結算。
(資料圖片)
二是私票公報。將私車維修費、配件費、過橋過路費、停車費等發(fā)票以公車名義直接從財務報銷,甚至以其他名目開列發(fā)票進行報銷。
三是私油公供。為保障公車燃油供應,不少單位指定了加油站點,使用公務加油卡,統(tǒng)一結算油費,而一些私車也常常借機到此“揩油”。
四是私車“公用”。有的領導干部覺得使用公車辦私事太過顯眼,要求駕駛員或其他人員購買私車,自己以“租用”“借用”的名義使用,而用其他票據(jù)對車輛使用費用進行報銷。有些單位的部分領導干部甚至通過領導班子會議決議的形式,名義上是把自己的車拿出來為工作服務,實際上還是自己的私車,更多的是用于自己辦私事,而車輛的燃油、稅費、維修等費用卻借著“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買單。
“私車公養(yǎng)”現(xiàn)象的背后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單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配備公務用車或者配備的公車較少,但工作量大,業(yè)務確有需要。另一方面是管理制度松弛,給一些黨員干部以可乘之機。一些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公務用車的消耗沒有嚴格合理的控制標準,有的雖有控制標準,但疏于監(jiān)督檢查,把關不嚴格。少數(shù)黨員干部思想素質不高,抱著“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的心態(tài),想方設法鉆財務管理制度的漏洞,從中謀取私利,損害單位的利益。公車不可私用,私車也不容公養(yǎng)。
私車公養(yǎng)
說到底是侵占浪費公共財產(chǎn)
在違紀違法行為認定與處分上
應區(qū)分不同情況
分別定性處理
01
私車用來辦公事,由公家支付私車費用的。這種行為從性質上講屬于借用、占用個人的車輛作為公務用車,應當按照違反有關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規(guī)定定性量紀量法處分?!饵h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黨政機關有“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02
名義上是用私車辦公事,實際上還是私車私用,而車輛的燃油、稅費、維修等費用卻借著“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買單,則涉嫌構成侵占公共財產(chǎn),如果行為人是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涉嫌構成貪污,不但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私車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則應當依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處理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03
借管理使用公車的便利,夾帶用公款報銷私車費用,或者用公車加油卡為私車加油,由于私車完全與公務無關,其行為屬于典型的以權謀私,侵占公共財產(chǎn),應以貪污或者職務侵占論處,既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nd
審核/昆紀宣責編/賈獻培 呂文康編輯/楊洋來源/方正出版社微信公眾號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