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17時(shí)30分左右,徐某某(男,漢族,36歲)獨(dú)自一人到原晉寧縣二街鎮(zhèn)栗廟村委會(huì)樟木箐村“水草灘”,在自家地邊焐火堆,焚燒雜草、雜木,不慎引起森林火災(zāi)。此次火災(zāi)過火面積110.339畝,燒毀胸徑5公分以上的林木株樹合計(jì)859棵,幼樹858棵,燒毀地盤松4169叢,雜灌1349叢。2016年6月24日,原晉寧縣森林公安局依法對(duì)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傳喚歸案,并依法采取取保候?qū)弿?qiáng)制措施。該案經(jīng)安寧市人民檢察院公訴,2017年4月13日安寧市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徐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