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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個月!福建一教育培訓機構老師猥褻兒童被判刑

中國新聞網(wǎng) | 2020-07-10 15:38:25

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10日披露,該院依法審結了被告人鄒某猥褻兒童一案,以被告人鄒某犯猥褻兒童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禁止被告人鄒某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教育、培訓、看護等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職業(yè)。

2018年5月,被告人鄒某與他人合伙開辦長汀某教育培訓補習班。同年10月,被害人花花(化名,未年滿十四周歲女童)報名參加該教育機構的輔導補習班,被告人鄒某負責對被害人花花進行“一對一”輔導。11月下旬的一天,被害人花花在課間休息時玩游戲,被告人鄒某坐到花花身邊,并伸手捏摸花花的胸部,花花感到害怕將被告人鄒某的手推開。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花花向母親哭訴了被猥褻的經(jīng)過,花花母親報警。長汀縣公安局接警后,口頭傳喚被告人鄒某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鄒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向公訴機關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對自己的一時沖動行為表示懺悔,請求緩刑處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以滿足自己性刺激為目的,強行捏摸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胸部,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鄒某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鄒某要求緩刑處理的意見,因被告人在負有特殊培訓職責情況下,對未成年實施猥褻犯罪,極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長,該意見不予采納。綜合以上情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 標簽:猥褻兒童,福建,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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