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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聰”名譽權糾紛案二審勝訴:維持原判

IT之家 | 2020-07-06 16:35:54

2017 年 10 月 9 日 22 時 50 分,網易網站的 “網易娛樂”頻道發(fā)布《王思聰疑諷鹿晗私生活復雜 與關曉彤半年必分手》文章,文章附圖標注為 “王思聰”的微信朋友圈截圖。同一時間,在 “網易新聞”客戶端,網易號 “網易娛樂”發(fā)表同名文章。就此,王思聰就網傳文章提起維權訴訟,稱該內容捏造事實誤導公眾、侵犯其名譽權、影響鹿晗關曉彤社會關系。

 

IT之家了解到,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fā)布王思聰與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下稱 “網易公司”)名譽權糾紛民事判決書。該案一審裁判日期是 2019 年 12 月 16 日、二審裁判日期是今年 6 月 23 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刪除文章并道歉,賠償原告王思聰精神損失 3 萬、維權合理支出 3 萬,共計 6 萬,二審維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網易公司運營的 “網易娛樂”頻道和 “網易新聞”手機客戶端發(fā)布的涉案文章內容,以發(fā)布原告王思聰朋友圈并給予評論的方式,傳播了所謂原告對鹿晗及關曉彤公開戀愛關系的評價,經查王思聰朋友圈并未發(fā)布上述內容,故該內容為虛假。

網易公司應對文章的傳播承擔后果,未向王思聰或其他方式核實真實情況,未履行基本的調查核實義務,侵犯王思聰名譽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判決結果為,網易公司賠償王思聰精神損失費 3 萬元、維權合理支出 3 萬元,限期 10 日內給付。

  • 標簽:王思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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