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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熱聞】獨家!實習生冒充分析師后續(xù):被騙大學生已3人找到工作

中國新聞網(wǎng) | 2022-07-03 06:44:28

中新網(wǎng)北京7月3日電 題:獨家!實習生冒充分析師后續(xù):被騙大學生已3人找到工作

中新財經(jīng) 吳家駒


【資料圖】

近日,復旦大學研究生劉某假冒券商分析師一事引發(fā)關注。該研究生在國信證券等券商實習期間,冒充券商分析師私自招募實習生,讓多名實習生為其打工。有被騙的學生因此錯過了校招,又錯過了春招。

中新財經(jīng)了解到,學生冒充券商分析師的情況并非首次出現(xiàn)。這一行為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冒充分析師的學生又可能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已知有八名學生被騙,三人找到工作

被劉某欺騙的一名學生(簡稱A同學)接受了中新財經(jīng)采訪。

A同學表示,目前為止,加上他已知共有八名學生被騙,其中七人是碩士應屆生,一人是本科應屆生。

6月24日復旦經(jīng)濟學院就此事發(fā)布情況說明稱,已分別向學生本人、舉報人、實習公司多次進行情況了解和核對。目前,相關情況還在進一步調(diào)查核實中。

A同學向中新財經(jīng)表示,受騙的幾位學生希望劉某能就此“公開道歉”。

據(jù)證券時報·e公司報道梳理,劉某自2019年起曾在多家證券機構實習。

A同學向中新財經(jīng)證實了上述信息。該學生表示,劉某在國信、信達、東北、德邦等券商實習期間,曾分別冒充過國信證券分析師H、前信達證券分析師Y、東北證券W分析師進行行騙。被騙的八名學生中,劉某冒充國信分析師欺騙了六人,冒充信達分析師欺騙了一人,冒充東北分析師欺騙了一人。但暫時沒有證據(jù)能證明,劉某在德邦證券實習期間,也通過同樣手段進行了行騙。

A同學告訴中新財經(jīng),“劉某是在一些非官方求職平臺以公司名義發(fā)布的招聘信息,我們是自己去投遞的簡歷。券商招募實習生為了快速傳播信息,也會在公眾號、小程序包括微信群推送這些消息,所以其實是真假難辨的。”

目前受騙學生們的情況如何?A同學稱,目前八名同學中,有一人升學,一人尚在面試求職,三人正在等待結果,還有三人有了就業(yè)去向。

A同學還透露,其中一位同學還得到了一位被冒名分析師的幫助。該分析師在了解情況后伸出援手,幫助該同學完成了背調(diào)。目前,該同學已順利入職。

冒充分析師不是新鮮事?

此外,中新財經(jīng)在采訪過程中發(fā)現(xiàn),類似冒充分析師的情況并非個案。

曾在網(wǎng)上曝光劉某事件的財經(jīng)博主“大力如山”告訴中新財經(jīng),他收到過不同學生關于不同騙子的爆料,冒充正式員工騙實習生的不止劉某一人。

這位博主表示,在劉某事件之前,就有受騙者向其爆料,有一名在中金、廣發(fā)、開源三家券商實習的學生,冒充分析師招實習生。這名“假分析師”的身份曝光后,被當時所在的中金辭退。

值得注意的是,中金、廣發(fā)、開源三家券商,都曾在5月底就“冒用公司員工名義發(fā)布虛假實習機會”一事發(fā)布公告。

三家券商公告均稱,目前存在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冒用公司名義,以提供面試、實習、內(nèi)推等機會為由,向求職者發(fā)布虛假信息,索取相關費用,或發(fā)布虛假實習機會。保留追究相關侵權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假冒分析師招工可能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像劉某這樣冒充券商分析師的情況,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10條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張欽昱接受中新財經(jīng)采訪時表示,劉某將這些實習生辛苦寫出來的報告,以自己的名義提交上去,侵害了這些學生的著作權。

張欽昱認為,本事件中,劉某故意隱瞞自己非公司正式員工而僅是實習生的事實,令他們誤以為能夠留用而無償幫助劉某完成工作,致使多名同學上當受騙,對這些同學實施了欺詐行為。

《民法典》第157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據(jù)此,張欽昱認為,劉某應當補償這些學生受到的損失,如同等條件下的實習工資費用。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朝輝表示,根據(jù)上海高院高檢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詐騙金額達到兩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追訴。由于實習生已經(jīng)工作10個月,且寫了近百萬字報告,從平均工資及報告的經(jīng)濟價值來計算,很有可能達到起刑點的。

同時,張欽昱指出,此事中,劉某的行為使得實習公司的名譽受損,侵害了實習公司的名譽權。

侯朝輝律師也直言,如果劉某給券商造成損失,券商有權依據(jù)《民法典》請求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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