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滬交易所詳細調研獨董制度 業(yè)界預計獨董新規(guī)將出臺)
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如何讓獨立董事充分發(fā)揮應有作用,是市場各方久為關注的焦點。
全國兩會期間,有部分提案圍繞獨立董事話題建言制定獨立董事專項法律法規(guī),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頂層設計。
就在近期,證券時報記者從一些獨立董事處獨家獲悉,2月下旬深、滬交易所已經圍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向獨董們進行調研,內容面面俱到,涉及提名與選聘、董事責任險、第三方機構管理、考核、勤勉盡責等內容。
有獨立董事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獨立董事制度修訂的背后,實則是一場事關公司治理分權制衡的深刻學術討論,預計今年監(jiān)管層會有相關獨立董事新規(guī)出臺。
密集調研上市公司獨董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2月下旬,深、滬交易所采用問卷調查的形式,圍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向獨董們進行調研。
某獨董人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預計上市公司所有獨董都參與了此次調研,部分未填報的獨董會被所在公司董秘催促完成?!罢{查問題多達一百余個,提問非常細,大體看出監(jiān)管關心的內容?!边€有獨董表示,此次問題設計很專業(yè),也十分合理。
調研問題大致分為幾類,比如獨立董事的定位和職能、獨董的提名與選聘、特別職權的行使、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董事責任險、第三方機構管理、考核、津貼、勤勉盡責的體現(xiàn)、監(jiān)管層行政處罰措施、司法機關對民事與刑事責任的追究尺度等。
上市公司獨董不“獨”,一直以來備受詬病,主要因為獨董多由大股東推選。本次調研中,“提名與選聘”所問非常詳盡。問卷關注獨立董事由大股東提名是否會影響其獨立性,在多數(shù)獨董看來,雖有一定影響但整體不損害獨立性。
問卷提到,若要提高獨董獨立性,提名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部分獨董認為,應該限制控股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人數(shù)。也有的獨董稱,應由董事會的提名委員會甚至是獨立董事提名;還有的獨董表示,名單可以從第三方獨立董事數(shù)據庫中產生,進而推薦給上市公司或是上市公司根據需要從庫中選聘。
在選聘方面,累積投票制、限制大股東的提名權、建立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分類表決機制等主要方式,均獲得多數(shù)獨立董事認可。
但也有獨立董事向證券時報記者提出不同觀點。有獨董認為,過于制衡會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效率,甚至進一步影響公司的競爭力。在這位獨董看來,目前國內企業(yè)面對的是全球化競爭,西方的很多公司逐漸放棄這種治理模式,如果國內上市公司內部治理過于制衡,可能會影響公司的國際競爭力。
勤勉盡責邊界尚待明晰
去年,廣州中院判處康美藥業(yè)5名時任獨董承擔巨額連帶賠償責任,金額高達3.69億元,反映出獨董在履職中缺乏勤勉盡責,引發(fā)社會各界對獨董履職、獨董責任的思考。
通過梳理近年來監(jiān)管層對獨立董事的“罰單”,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獨立董事受罰的原因主要為未能勤勉盡責,對異常事項僅進行一般關注了解,并未盡到主動調查、積極核查等責任。部分獨董因時間不充裕、知情權難以保障等因素未能真正做到勤勉盡責。
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長李維安此前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獨董勤勉盡責判斷標準不明確。一方面,相較于執(zhí)行董事,獨立董事因兼任而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十分有限,難以涉及更多的公司經營管理事項,勤勉義務的邊界仍有待明確,也缺乏較為具體的履職要求;另一方面,在目前以結果為導向的獨立董事問責標準下,對于獨立董事如何真正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和“合理的注意義務”,也需要進一步進行明晰,給出具體的正面解答。
本輪調研圍繞“勤勉盡責”也進行了詳細的提問,比如“法律法規(guī)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規(guī)定的標準是否明確”,多數(shù)獨立董事基本表示明確,但有的獨董則表示,在大部分情況下無法對照現(xiàn)有的標準履職。又如,獨立董事可以通過哪些材料證明自己勤勉盡責?對此,有獨董稱,相關工作筆錄,或者與公司管理人員的溝通記錄,或是投過反對票等,應可以作為證明材料。
調研還提到,如果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處罰,在獨立董事看來,哪些情況可以免責?有獨董認為,比如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前,發(fā)現(xiàn)虛假陳述后及時向公司提出異議,也向監(jiān)管機構書面報告的;另有獨董表示,發(fā)表過保留意見、反對意見等;還有的獨董稱,若履職過程中已提出補充資料/實地考察,但被公司拒絕的,也應該獲得免責。
此外,調研還關心獨董對監(jiān)管層處罰尺度的看法、司法機關對民事與刑事責任追究尺度,以及當前行政、民事、刑事責任承擔機制是否會對大家決定擔任獨立董事產生影響等。
兩會提案建言完善制度
今年兩會,有關獨立董事的話題也成為熱點之一,兩會提案對此普遍建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同時認為監(jiān)管機構應發(fā)揮作用。
民盟中央今年向全國政協(xié)提交關于制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的提案,認為通過行政立法的方式,將我國20年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固化完善,對獨立董事的法律定位、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履職監(jiān)督機制等作出規(guī)定,使獨立董事在經濟社會中的定位清晰,監(jiān)督履職有法可依。
民盟中央還建議,在中國證監(jiān)會和各地證監(jiān)局內部設立專門管理和指導獨立董事工作的機構,通過轄區(qū)管理的方式對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加強指導。另外,建議在證監(jiān)部門的參與指導下,結合上市公司的規(guī)模、業(yè)務領域、市值情況等因素制訂獨立董事公開的薪酬指導標準,供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參考執(zhí)行。
全國政協(xié)常委張連起提交了《關于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提案》,認為應對獨董定位進行正本清源,在責權利上壓實獨董權責對稱原則的同時,還需要系統(tǒng)性地解決獨董在獨立性上不能為的問題,為獨立董事營造一個責權利對等的良好行權場景。在他看來,獨立董事制度的獨立性來自于其利益的超然性,獨董不代表大股東、中小股東和經營管理層任何一方利益,獨董主要基于上市公司整體利益進行獨立判斷,體現(xiàn)權責對等原則。若將獨董定位為中小股東的利益代言人,那則意味著中小股東本身也存在間接過失,即對代理人的監(jiān)管失察問題,這將導致要追究獨立董事的責任就需要另案處理。
他建議,應完善獨立董事提名、產生程序和行權機制;發(fā)揮聲譽機制與報酬機制的作用;探索等價有償?shù)莫毩⒍聢蟪牦w系;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開發(fā)獨董險;證券監(jiān)管部門要與相關部門積極溝通、推動系統(tǒng)完善,進一步明晰獨立董事權責邊界,加強履職保障、完善責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