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未戴頭盔騎乘電動自行車
將被罰款20-50元
5月15日通過的《江蘇省電動自行車安全條例》明確,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隨著7月1日《江蘇省電動自行車安全條例》正式實施,南京交管部門也將以此時間為開始,對未佩戴頭盔的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進行處罰。
今年4月16日,南京交管部門向社會發(fā)布通告,5月1日起,對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頭盔進行管理:首次因未戴頭盔被交警攔下的市民,以口頭教育為主;第二次及以上仍未佩戴頭盔者,將參與15分鐘的現(xiàn)場交通執(zhí)勤或交通安全教育。7月1日起,市民未戴頭盔騎乘電動自行車將被罰款20-50元。
安全第一,頭盔戴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