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公眾號“北青深一度”發(fā)布一篇題為《仍被困在婚姻法”二十四條“里的人們》的報道,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再次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報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實施已有一年多,該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但仍有一些人被“困”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二十四條”)里,“被負債”后脫債務危機的過程并不順利。關于“二十四條”的爭議不是個新話題,但其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該報道發(fā)出后引發(fā)廣泛關注,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討論熱度持續(xù)攀升。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債務不知情、沒簽字、未獲益的一方該不該對配偶的借款行為負責?那些被“二十四條”困住的人們該何去何從?有了新的司法解釋,為何糾錯夫妻債務糾紛的歷史疑案還那么難?可以說,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上如何實現(xiàn)公平,仍考驗著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智慧。
爭議中的婚姻法“二十四條”
2003年,最高法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該司法解釋的第二十四條一度被作為裁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法律依據(jù)。其中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這意味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方知曉夫妻雙方的財產(chǎn)約定。
“二十四條”旨在解決“假離婚真逃債”問題,避免出現(xiàn)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不過,該條款實施后飽受社會質(zhì)疑。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非法舉債”或“虛假舉債”導致對方“被負債”的情況頻出,廢除“二十四條”的呼聲越來越多。
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提到對于虛假債務、一方因賭博、吸毒等引發(fā)的不法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不得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與此同時,最高法還發(fā)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diào)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fā)生以及區(qū)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等。不過,關于“二十四條”的爭論并沒有停止,有人認為小修小補已無濟于事,應立即加以全盤廢除。為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2018年1月,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解釋聚焦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本著密織法網(wǎng)、查缺補漏的原則,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這樣表示。
新出臺的司法解釋,被不少因?qū)鶆詹恢椤⑽传@益的“被負債”者視為“翻身的希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石佳友評價說,新的司法解釋是對引起軒然大波的“二十四條”又一次直接回應。較之此前的“零打碎敲”,這一次可謂“脫胎換骨”的“大手術”。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認為,新的司法解釋解決了舉證責任的問題,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zhì)認定、舉證責任,做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釋,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認為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同時,通過確立舉證責任,也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救濟途徑。
部分當事人仍難擺脫“二十四條”之困
據(jù)媒體報道,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被負債”者丁玲華(華南農(nóng)業(yè)大學副教授,從2014年開始收到法律傳票,丈夫所借6筆民間債務,被判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夜之間,大學教授成了“老賴”)對自己牽扯的六起債務案件進行再審申請,被法院一一駁回。其中,有五起案子已超過了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限,法院以超過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為由直接駁回。未過期的一個案子,在原有證據(jù)上,法院認為依照原有司法解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駁回了其再審申請。丁玲華的經(jīng)歷,只是眾多被“二十四條”困住的人們的一個縮影。
實際上,新的司法解釋發(fā)布后,最高法曾于2018年2月發(fā)布解釋文件,提出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新解釋”;而對于“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應加大調(diào)節(jié)力度。不過,再審結果不太理想。
此前,澎湃新聞曾以“夫妻債務”為關鍵詞,在法律文書數(shù)據(jù)庫OpenLaw上檢索了判決日期為2018年1月18日(“新解釋”生效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再審判決書,從中抽取出以“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為主要爭議點的409個案例展開分析。以“二十四條”為主要法律依據(jù)進行再審判決的案件占比為29%。這部分案件的判決結果,被分別認定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數(shù)量差距懸殊,前者高達93.39%,后者低至6.61%。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也關注了婚姻法“二十四條”。她曾指出,經(jīng)濟活動和這類案件比較多的省區(qū),案件中承擔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配偶90%是女性,因為糾正和改判的問題,有的地方基層法院沒有執(zhí)行,她們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很難繼續(xù)從事自己的職業(yè),中斷了事業(yè)。“建議最高法院能夠指導各地基層法院對沒有進行甄別糾錯的案件繼續(xù)加大督促和指導力度,在一定時限內(nèi)及時糾錯。”鄧麗說。
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不能用新法標準去審理舊案。關于對已生效案件的再審問題,有長期從事婚姻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的律師表示,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在已經(jīng)終審的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中,法院甄別時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原則,終審案件,滿足三個標準之一,就可以再審。
不少人直接以新司法解釋出臺為由申請再審,法院駁回其申請的原因何在?業(yè)界有聲音提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單純以“新解釋”出臺去申請再審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申請再審就會很難,應該改變思路,在案件事實上尋找新的證據(jù),促使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細化規(guī)范堵住“被負債”漏洞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解決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審判的改進,不可能通過一個司法解釋畢其功于一役。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李明舜表示,新解釋雖然解決了審判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標準,并對舉證責任進行了相應分配,但是問題的徹底解決還需要通過立法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lián)副主席、書記處書記譚琳也曾呼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應對夫妻債務關系作出詳細規(guī)范。她說,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編立法中規(guī)定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夫妻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債務“共債共簽”能否寫入民法典,是人大代表和廣大婦女群眾關注的焦點,需要婚姻家庭編立法予以回應。今年6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最高法第24條新司法解釋終于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
“共債共簽”可能會使債權人的注意義務被大幅提高,其法律風險增加。而過分強調(diào)所謂“共債共簽”規(guī)則,會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同時,在注重“被負債”一方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注意給逃債開啟方便之門,比如可能存在夫妻一方借款后,私下將財產(chǎn)轉(zhuǎn)移給另一方后,通過離婚逃債的情況。
在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游植龍看來,通過立法進一步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非常必要,比如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認定問題的舉證。根據(jù)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主張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那么應當由債權人或丈夫負舉證責任。新的解釋對此沒有規(guī)定,立法中應該進一步明確主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當事人應該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作者:人民網(wǎng)輿情數(shù)據(jù)中心特約輿情分析師 陸儀)